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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人世间》骆士宾的遗产分配靠谱吗?

2022-03-29 12:22:39

来源:鑫士铭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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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人世间》以周家三代人的命运为主线,翔实地叙述了一户北方普通人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生活历程。全员演技在线,剧本贴合生活,引起观众情感共鸣。追剧的同时,剧中角色骆士宾的死亡,引发了一系列的遗产纠纷。尤其围绕公司股权归属引发的争议桥段,于法有据吗?在现实中,郑娟为救周秉昆放弃千万股权的说法,靠谱吗?下面,请跟随笔者一探究竟。

周楠作为非婚生子女有资格继承骆士宾的遗产吗?

剧情里,周楠是骆士宾强奸郑娟所生下的孩子(此处不讨论骆士宾强奸罪的问题),同时骆士宾与郑娟并没有登记结婚,在法律意义上周楠属于非婚生子女。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与非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是指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具体包括: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周楠虽作为非婚生子女,但合法享有对其生父亲骆士宾的法定继承权。

周楠死后,郑娟有资格处分骆士宾的公司股权吗?

电视剧里,骆士宾曾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公司股权留给周楠继承,由彭心生代持,直至周楠继承接任,房子和车子等由妻子曾珊继承。但天有不测风云,周楠在国外读书期间不幸遇害身亡,周楠先于骆士宾死亡,不久后骆士宾也相继去世。而骆士宾死后,其妻子曾珊在法庭中对郑娟提出,要求周秉昆赔偿1000万元,除非郑娟将周楠从骆士宾处获得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她。许多网友对此义愤填膺,希望郑娟不要答应曾珊要求。但事实上,郑娟不管是答应还是不答应,她对公司股权都没有任何处置权。

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剧中周楠先于骆士宾死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本剧属于第(三)项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骆士宾对股权的处置因周楠的死亡而无效。郑娟虽作为周楠的生母,但并未与骆士宾建立婚姻关系,更无法进行法定继承。因此郑娟不管基于何种身份,都不享有处分骆士宾股权的法定权利。

很多观众会有疑问,骆士宾立下遗嘱后,周楠先于骆士宾去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什么不发生代位继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是适用代位继承需要以法定继承为前提,遗嘱继承并不适用,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该部分遗嘱无效。且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能是已死亡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郑娟作为周楠的长辈,同样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骆士宾的公司股权究竟花落谁家?

剧中,骆士宾与曾珊结婚前就创办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公司股权属于骆士宾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骆士宾经营公司取得的收益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骆士宾对公司股权的处分因周楠的去世而无效,因此该部分股权仍要纳入到法定继承的范畴,由骆士宾的法定继承人享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曾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继承骆士宾公司股权的法定优先权。

虽然曾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拥有继承股权的资格,但是她能否实际接管公司,还需要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约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公司章程中有股权仅能公司内部转让,不可以继承的条款,则曾珊虽然继承骆士宾的股份,也只能获得与股权份额相对应的现金,而不能直接掌管公司。

我们惋惜剧中周楠的英年早逝,愤慨曾珊的咄咄逼人,也同情郑娟的坎坷经历,但这就是真实的人世间。故事归故事,现实归现实,当剧中情节真实发生时,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回归冷静,厘清与争议事实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希望我们在能明白人世间的各种辛酸、苦难和丑陋的同时,却依旧热爱生活。

审校 | 黄茂醌

编辑 | 柳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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